温州市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章程(修订)
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章程(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方位提升学校育人 水平,建立健全学校现代治理机制,实施依法治校、治教,促进 学校持续、健康、优质、特色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校址为瓯海区仙岩街道星光村沿溪路 1 号。
第三条 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四条 学校育人理念为“让每个生命快乐飞翔 ”。
校风:文明守纪,乐观向上
教风:敬业谦和 进取奉献
学风:乐学善思 明志合作
校训:卓然而立 上善若水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以人为本,尊重儿童天性,尊重个性差异,遵循教育规律,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继承学校的优良传统,以创新管理体制、提升师资队伍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为抓手,形成更加适合仙岩第二小学教育实际的办学特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总目标: 让每个生命快乐飞翔。学校在快乐文化的引领下,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通过优化课程结构、教学过程、育人环境、管理机制、办学条件,积极探索,努力研究,建成“乐润 ”教育特色鲜明的受学生喜欢、家长认可、教师向往、社会认可的学校。
第七条 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八条 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管理部门为瓯海区教育局。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十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 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执行上级指示,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员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的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养的教师队伍。
(三)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四)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七)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八)发挥学校的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离任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具体操作将按上 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务处(兼教科室)、德育处、后勤保障处(兼安保处)、大队部等内设机构共 6 个,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负责学校教师培训、教科研工作。教务处设主任一名。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德育处设主任一名。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同时负责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后勤保障处设主任一名。
(四)大队部主要负责学校少先队建设。少先队辅导一名。 各职能部门、年级组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学校及上级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规范设立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组织设党组织书记 1 名,委员若干。党组织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切实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第十五条 凡属重大问题均须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会议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组织书记审定。对于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党组织会议前,党组织书记和 校长应充分沟通。必要时,要召集其他党组织会议委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党组织会议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议题汇报人对议题作简要说明,提出议事建议;
(二)参会人员就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三)党组织书记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审议意见;
(四)党组织委员表态(党组织书记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党组织会议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党组织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织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事项时, 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要明确记录人,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党组织书记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科室传阅。
第二十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
所和活动经费。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相关规定招收适龄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的权利:
(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查学校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 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三)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有效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 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积极参与校本教研活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研修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对 口区域户籍及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学生。
学生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温州市中小学管理规范》,进行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一)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或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二)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达到快乐学习与生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机制,制定完善安全综治各种演练方案与应急预案。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根据上级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上好“开学第一课 ”与“假前安全教育课 ”。每学年开展 2—4 次的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师生掌握避险、逃生、 自救的方法与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充分发挥学科课程、特色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建立健全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学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教学环节。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重视教学设计,提高教学效率,倡导分层设计作业,落实批改、点评和纠错、辅导,创新测评方式,完善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以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 课堂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坚持“把课堂还给学生,把方法教给学生,把选择留给学生 ”的教学理念。重视“ 四基 ”和“ 四 能 ”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业质量和综合素养。
(一)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结合学科实际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自主学习和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立足核心素养培育;
(三)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的提高。
第三十二条 认真做好教学质量监控,教导处与学科负责组要经常深入课堂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提高 40 分钟的课堂教学效益;要通过组织进行阶段性的素质教育质量跟踪,掌握年级学科教学质量情况,加强质量分析与命题研究,落实年级过关,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制定青年教师培养制度,通过落实校级研训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推进传帮带工作,充分发挥名优骨干教师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学校每年开展一次教师素养大赛或教学单项技能竞赛,促进教师的梯队建设。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参加上级规定的培训,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等培训,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落实“双减 ”政策与“五项管理 ”要求。控制作业总量和时长,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统筹作业管理,建立校内作业公示制度;优化作业设计,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指导、规范作业批改;坚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落实“零起点 ”教学,做好幼小衔接。
加强质量监测命题与考试管理。(一)压减考试次数。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期末组织以综合实践为主的知识技能考查;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统一考试。(二)规范考试命题管理。学校期末考试的命题不能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 学校教学进度;加强命题研究,关注教学走向,落实核心素养,严格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命题要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 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防止试题难度过大;以基础知识、基本技 能权重80%、综合应用权重 10%、开放探究权重 10%的比例调置考 试内容,做到考点覆盖广、题型丰富、难易适中,能较全面的考查学生的学业水平。
第三十五条 加强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建设班级文化,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
第三十六条 执行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通过体育课、广播操、大课间活动、社团活动等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体育节),培养学生良好的运动和健身习惯。落实眼保健操、卫生健康、卫生防疫等工作,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通过心理健康讲座与个别心理辅导,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团辅),打造积极健康的师资团队。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能力、培养公民意识、力争让每一个学生都有自 己的兴趣爱好,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进而发展个性特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定期举办艺术节(3 月份)、读书节(4 月份)、科技节(9 月份)、体育节(10 月份)等活动, 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科学艺术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探究精神、科技素养,陶冶学生的艺术修养和人文情怀。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强化人人都应是德育工作者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四)营造有浓郁德育氛围的校园景观,培养以爱国为核心
的校园精神,在环境课程的开发中突出立德树人教育。
(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营建“三结合 ”的德育工作立体网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 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市教育体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 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因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和温州市瓯海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温州市瓯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第二小学
2024 年 8 月 2 日